诸 城 档 案 信 息

2008年第1期(总第81期)

      诸城市档案局               签发:孙培连 

 

市档案局举办档案业务培训班
贯彻实施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

  

  3月26日,市档案局在密州宾馆小礼堂二楼会议室举办全市档案业务培训班,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文档人员共250多人参加了培训班。
  2006年12月18日,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签署第8号令,正式发布施行《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我国档案工作的又一项重大改革,对各级各单位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具有重要意义。《规定》将原来的业务文件提升为行政规章,提高了《规定》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标志着我国档案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工作又有了新的进展。
  《规定》最大的变化有两点:一是改革了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方法,将原来"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划分方法改为"永久"、"定期"两种期限划分方法,定期中再实行标时制,分为30年、10年。以后,档案馆只接收"永久"档案,"定期"档案原则上不再进馆。二是改变了文件材料保管期限的划分原则。《规定》实施前,在确定文件材料保管期限的时候,是按"问题"的重要程度来确定的,由于档案工作人员的认识水平不一样,掌握的标准不一样,在确定文件材料保管期限时随意性很大,导致了在档案馆、室长期保管的档案中存在大量的重复文件、低价值文件。这就既加大了档案馆、室的保管压力,也浪费了档案馆、室有限的空间以及人力、物力。《规定》确立了"以我为主"、"以人为本"确定文件材料保管期限的原则,突出了立档单位的主体地位和主要职能,体现了对涉及人的档案材料的慎重处理。界定文件材料保管期限的标准更加明确,更便于操作,减轻了档案部门对到期档案鉴定的压力,大大减少了"永久"保管档案中的重复和低价值文件,节省了保管空间、人力和物力。另外,培训班还安排了2007年度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和电子文件归档管理工作,讲解了文书立卷和电子文件收集管理的有关知识。
                

                        (监督指导科)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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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后 更 新 日 期 : 2007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