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方式
1、档案阅览服务 2、档案的外借服务 3、档案的展览与陈列服务
4、电话查档服务 5、公布档案服务
6、档案咨询服务
规定
一、 查阅利用档案规定
(一) 利用本馆档案,只在馆查阅一般不借出馆外。
(二) 利用者可在本馆人员指导下运用开放档案目录自行检索,但要保护好检索工具和档案原件,重要珍贵档案只提供复制件。
(三) 利用者不经本馆同意,不能摘抄、复印、拍照本馆档案,未经本馆同意,不得公布档案内容。
(四) 利用档案时,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涂改、损毁、丢失档案。
利用本馆档案应依照有关规定交纳工本费、复印费、证明费等。
手续
一、开放档案查阅手续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工作证、居民身份证、单位介绍信、学生证等合法证明可利用本馆已开放的档案。
(二) 港、澳、台同胞及海外华侨,如查取本人及其亲属的历史证明,可持本人回乡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可到本馆利用开放档案,如利用其他开放档案,须经我国境内邀请单位,合作单位或接待单位介绍,提前向本馆提出申请,说明自己的身份和利用目的与范围,并经本馆同意。
(三) 外国人或外国组织利用本馆开放档案,须经我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提前向山东省档案局提出申请,说明自己的身份和利用目的与范围。
二、 未开放档案查阅手续
我国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公民,根据工作需要持有单位(乡镇级以上)介绍信,证明利用者的身份,查阅内容目的范围、方法,经本馆同意方可利用本馆档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