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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股份制企业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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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股份制企业档案管理,更好地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股份制企业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股份制企业档案是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的总和。其构成包括党群工作、行政管理、经营管理、生产技术管理、产品、科学技术研究、基本建设、设备仪器、会计、干部职工档案等各门类、各载体的档案。它既是全体股东的共有财产,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受到保护。
第三条 股份制企业档案工作是企业管理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维护企业经济利益、合法权益和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四条 股份制企业档案工作必须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档案管理体系
第五条 股份制企业档案管理涉及生产、经营和党政群各个部门,要由党委(支部)或董事会领导,列入党委(支部)或董事会的议事日程,定期研究档案工作,及时解决人财物等实际问题。
第六条 股份制企业应按照《档案法》的要求,根据企业的规模,建立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档案管理机构(档案处、馆、科、室或档案资料信息中心),集中统一管理企业档案工作。
第七条 股份制企业档案管理机构是企业档案工作职能部门,也是企业档案资料、信息的存贮基地和利用中心,其职能是对本企业的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指导和管理、利用本企业档案。
第八条 档案管理人员
1、要引入竞争机制,择优上岗,根据档案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档案人员必须参加档案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并取得上岗证书。
2、大、中型企业档案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学识水平和工作能力。
3、股份制企业档案管理人员享受专业技术人员待遇,按档案专业或相关专业职务聘任。
第三章 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
第九条 企业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要列入生产、技术、经营、基建、设备、科研和文书处理等各项工作程序和计划,列入企业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第十条 企业要根据国家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文件材料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方面的制度。
文件材料的收发运转要遵循计划、生产(施工)、技术、经营(以下简称生产活动)和文书处理等项工作的程序。
第十一条 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要完整、准确、系统,有切实可行的控制措施。
1、企业档案部门要重点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办公会的会议记录、决议及其贯彻落实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2、企业召开的生产技术、新产品试制定型、科技成果鉴定、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等会议,必须有企业档案部门参加,否则,不得进行鉴定和验收。
3、企业的产品和工程创优、科技成果评奖,应归档文件材料未经企业档案部门审核、签署意见,不得申报。
4、企业新购进重要设备仪器到货,以及新引进项目,企业档案部门必须参加检查验收,确保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
5、企业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参观学习、考察和参加各种会议,获取的各种文字、音像材料及有存档价值的实物,要按规定及时交企业档案部门归档。
6、企业档案部门要积极为本企业资产评估活动服务,并对形成的文件材料加以收集。
第十二条 企业档案部门要对企业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文件材料符合归档要求。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各项活动形成的全部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档案门类要齐全,归档文件材料必须系统、完整,内容准确无误。严格科技档案修改、补充制度,确保蓝图与底图一致,档案与实物相符。
第十四条 各类档案的案卷质量要符合国家制定的质量要求。
1、归档材料分类清楚、组卷合理,保持文件的有机联系和完整。
2、卷内文件材料排列条理,符合各类档案立卷要求。
3、卷内的文件材料去掉金属物,对破损的进行裱糊,字迹扩散的进行复制。
4、装订的案卷要求编定页号,不装订的案卷要以每份文件为单位编定页号,并在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注明件号和页数。
5、装订的案卷整齐、美观。
6、填清《卷内目录》和《备考表》。
7、各类档案保管期限划分准确。
8、案卷标题简明、确切,能反映卷内文件材料的内容。
9、案卷封面用机械印制或毛笔、钢笔书写,字迹工整、清晰。
第十五条 要按照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企业各类文件材料归档的归档范围和分类编号方案。
第十六条 积极开展档案编目和检索工具编制工作。
1、 编制和印发党群、行政、经营、生产技术管理档案案卷目录、全引目录。
2、 编制企业档案案卷总目录。
3、 编制和印发基建、设备、产品、科研、底图档案案卷目录。
4、 编制会计档案、音像档案、干部职工档案目录。
5、 按照国家《档案著录规则》要求,试行档案著录工作。
第十七条 档案保管
1、 接收档案必须进行认真地检查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2、 要有专用的档案库房和满足需要的档案橱柜和装具。档案柜架摆放合理,便于通风防潮和查找利用。
3、 对照片、录音带、录像带、机读档案等特殊载体的档案,有条件的企业应专辟库房,单独存放,以延长其寿命。
4、 底图除修改、送晒外,不得外借。修改后的底图入库,要认真检查其修改、补充等情况。底图存放以平放为宜。
5、 要定期进行库藏档案的清查工作,做到帐物相符。
6、 档案库房要保持清洁卫生,达到"八防"要求,并有连续的库房温湿度记录。档案库房建设要列入企业基本建设计划,建筑设计可参照国家制定的《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执行。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现代化
1、档案管理现代化是企业现代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纳入企业现代化管理整体规划,一并实施。
2、企业要为档案部门配备适应现代化管理需要的设备、仪器。不断采用现代化管理方法,加强档案管理。有条件的单位要逐步实现企业内部及同行业间的微机联网。
第十九条 档案统计
1、建立健全档案统计工作制度,统计数据要准确可靠。
2、档案统计的内容主要有档案管理基本情况统计、档案数量统计、档案提供利用及发挥经济效益统计等。
第二十条 企业要组织专门班子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对确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经鉴定后予以销毁。销毁档案要严格掌握,慎重从事,销毁前要造具清册,提出销毁报告,经企业领导研究决定,并报送档案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备案,销毁档案时,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档案移交
1、企业要按照《档案法》和有关规定向市档案馆移交有关档案或复制件。
2、企业破产后,除干部职工档案、设备档案、基建档案随同人员、实物移交外,其余档案及资料、实物等,应交企业主管部门妥善保管。企业主管部门无力接收或无主管部门的,由市综合档案馆代管。
3、企业兼并后,被兼并的企业应及时向兼并的企业 移交全部档案。
第二十二条 档案管理经费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企业档案库房建设和购置设备所需费用如何列支的规定》([1980]财企字629号文),列企业更新改造资金解决。
第五章 档案信息开发利用
第二十三条 档案信息开发利用是企业档案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企业档案部门要明确服务思想,端正服务态度,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地开展档案信息开发利用工作,更好地为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质消耗和增加经济效益等方面服务。
第二十四条 档案信息开发利用的几种形式
1、 设有专门的阅档室。
2、 编制并交流档案目录。
3、 汇编专题资料。编制大事记、企业年鉴、组织机构沿革及名优产品、科技成果、基建工程简介;编制统计数据手册、图表手册、市场信息、用户反映、同行业经济技术信息汇编或简报等。
第二十五条 企业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与提供利用,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在遵守保密制度和不损害企业利益的前提下,可以采取有偿使用的办法。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及有关单位,应对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1、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2、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有重大技术改造和发明创造的;
3、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4、将重要或珍贵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5、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6、档案管理成为本地区或本行业标兵单位,为推动本地区或本行业档案工作做出积极贡献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企业及有关单位应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可以根据档案价值和数量,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损毁、丢失或者擅自销毁单位保管的档案的;
2、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拒绝向档案部门、档案工作人员归档或者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
3、擅自提供、抄录、公布档案的;
4、 涂改、伪造档案的;
5、 出卖档案的;
6、 企业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企业会计档案管理按照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企业干部职工档案管理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劳动部、人事部、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形式的各类企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诸城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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